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704行审662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负责人:任建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梓森、苏卓莹,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城乡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冯德超。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19]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鹤山市城乡市政服务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江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鹤山市城乡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鹤山市*******委会、鹤城镇南星村委会非法占地建设道路及垃圾场,构成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被执行人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其执法目的系通过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达到恢复土地原状的效果。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授权,但申请执行人同时还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即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违反建设规划的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由职权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达到同等的执法目的及效果。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的涉案申请应不予受理,由于本案已受理,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制执行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19]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鹤山市城乡市政服务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黎成继
审 判 员 李国盛
审 判 员 李周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伍步阳
书 记 员 李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