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执异70号
异议人: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称区。
法定代表人:朱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
在本院执行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账户等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颜德
审判员 金星锋
审判员 吴 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