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41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进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