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521-2号
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科技园玉航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07798072。
法定代表人朱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芳芳,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
法定代表人李军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2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06元,由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潇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