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8民初3714号
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科技园宇航路39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767798072。
委托代理人:吴芳芳,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白鹤镇华阳产业集聚区会小路南神华电厂西侧30米,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2MA463LB97E。
委托代理人:刘小卫,卢冬梅,该公司人员。
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代理人吴芳芳、被告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刘小卫、卢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项目名称:空分设备配套1000m3常压储罐介质:液氧/液氮商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额403.3万元。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为:“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合同生效;2、材料厂内制作完毕,发货前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提货款(同时,开具合同总价5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3、外罐制作安装完毕一周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作为进度款;4、内罐制作安装完毕一周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作为机械竣工款;5、水压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或内罐完工一月内(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调试款(同时,开具合同总价5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6、余下合同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水压合格18个月或进液合格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付清全部合同总价的5%。”原告实际已于2019年11月3日已完成内罐制作安装,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在内罐制作安装完毕一周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20%(即80万元)作为机械竣工款,另依据合同约定水压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或内罐完工一月内(两者以先到者为准),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20万元)作为调试款,现内罐完工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为100万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以函催要,至今无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是事实,我们在达成协议以后,因为情况特殊,希望利息尽量减免。
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项目名称:空分设备配套1000m3常压储罐介质:液氧/液氮商务合同》;2、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项目名称:空分设备配套1000m3常压储罐介质:液氧/液氮技术协议》;3、《补充协议》;4、《储槽内罐组装检查和罐体几何尺寸检查》;5、《内罐底板真空箱检漏工程报验申请表》;6、《泡沫玻璃砖砌筑工程报验申请表》;7、收款凭证;8、2019年10月8日催款函;9、2019年11月25日催款函;10、2020年11月30日催款函;11、2021年5月27日催款函。被告质证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基本属实,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履行。原告当庭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方向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00万元。
二、被告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洛阳孟华气体有限公司负担。限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利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