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民申2010号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与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 宇 审判员 侍 婧 审判员 杨志刚
书记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