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山东农投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576号
原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
法定代表人:姚荣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农投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富民大道东段智慧农谷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怀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高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农投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50元,减半收取25675元,由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保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大为
书 记 员 张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