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

绍兴荣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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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4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荣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启圣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金国锋。
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
法定代表人姚荣根。
申请执行人绍兴荣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荣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5231.24元、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78元,案件受理费23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骐达、×××骐达、×××骐达、×××北京现代汽车,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11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荣根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荣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44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浩轩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