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5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1945811G,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区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10月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3年3月2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多件。 2023年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汇宇花园高层3幢1801室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止。 2023年2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下落进行核查,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 2023年3月2日,因被执行人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832175.5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朕 书 记 员 孙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