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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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7592号
原告:绍兴市栋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江东路1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新三江闸西。
负责人:**铄。
原告绍兴市栋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建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栋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市栋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