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
***、***、***与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7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1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朱江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