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65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峡县,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天星,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二道河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1792E,
法定代表人:席金定,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016元。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