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344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8日,住西峡县五里桥安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玲,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白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1792E。
法定代表人:席金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南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书,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8日,住河南省西峡县,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3006052143E。
负责人:薛书超,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杰,南阳市西峡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0936元,退回原告209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人民陪审员 任 丽
人民陪审员 杜相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