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度保恒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24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7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9日,住西峡县,系***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均,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度保恒,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二道河路与吊桥街交叉口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1792E。
法定代表人:席金定,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度保恒、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永江
审判员  杜继昌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