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占明
被执行人:***
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均无余额。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车辆、基金、股票等财产线索。
三、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为西峡县。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及2021年8月11日分别到***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家庭贫困,且身患低血磷骨软化症,需大量筹措手术费用;***本人自2016年以来需要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上情况有石界河镇通渠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证明,并附带家庭现状及住院病历等相关图片。
四、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占明,始终无法联系到杜占明。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323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23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张相军
审判员 宋 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