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23民初874号
原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县城白羽路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1792E。
法定代表人:席金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阳,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07月06日,住西峡县。
原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阳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三建公司承揽被告***位于西峡县××界河镇××渠××组地质灾害避险安置区民房建设工程,并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价款72000元,被告***在工程竣工后七天内付清,该工程原告早已竣工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然被告对下欠32000元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
被告***辩称,2017年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建设房屋,被告***将建房款交付给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再将建房款支付给原告三建公司,故被告***与原告三建公司没有任何瓜葛,不应向原告三建公司支付款项。
本案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6日,原告三建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三建公司承建被告***位于西峡县石界河镇通渠村通渠组的房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合同价为72000元,合同缺陷期的期限为3年,付款的期限为完成竣工后7天。后房屋于2017年6、7月份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通渠村村会计向原告支付40000元,针对下欠的32000元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三建公司为被告***承建房屋,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建房款,原被告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在房屋竣工后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付清下欠建房款32000元,却在原告催要后一直未支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系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为自己建房,建房款应向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支付,再由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系自己签署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原告三建公司为被告***建造房屋,故对被告***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峡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