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财保48号
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紫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双江村丰山村民组31号。
法定代表人:刘香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成,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南外环33号办公楼50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贺兴龙。
被申请人:陈春晖,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紫龙印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陈春晖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紫龙印刷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额为16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紫龙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陈春晖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紫龙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珈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阳桂英
代理书记员 王 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