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53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潮,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南外环33号办公楼50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贺兴龙。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霁。
原告***与被告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宝发
代理书记员 罗晓梅
校对人:张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