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555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肖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荣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不能因为属于建筑工程施工里的劳务承包,统统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来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辖71号案件的认定可以看出,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虽带有工程字眼,但仍然是劳务性质的合同。原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有13个类别(现已取消劳务分包资质),其中就有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架线作业分包、焊接作业分包等。而本案的劳务分包内容是消防设备的安装,消防设备均是甲方提供,仅需要乙方安装即可,因此完全属于劳务性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上诉人与付永平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付永平的分包范围为消防安装工程自动报警系统,属于“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范围,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开福区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希
审判员 周 坤
审判员 赵佳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新翔
书记员刘腊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