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粤美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78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福区金泰路**湘江豪庭******。
法定代表人肖鹏。
被执行人长沙粤美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浏城桥农贸市场**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袁建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长仲裁字第638号裁决书,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粤美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463932.5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浩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