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民初246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湘江豪庭****1402。
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减半收取8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