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3385号 起诉人: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豪庭5栋1**14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15日,本院收到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1返还起诉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49750元;2、判决被告1返还起诉人超付的劳务款150926元;3、判决被告1承担农民工投诉的违约金10000元;4、判决被告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决被告2对被告1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诉称,2017年起诉人与被告1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1承包南昌市青云谱区万象华庭综合性安置小区9-19栋的消防安装工程自动报警系统。合同约定如产生纠纷,管辖法院为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合同规定,综合单价包干、数量按实结算。2021年2月1日,乙方所属农民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起诉人的上级总包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对起诉人施加压力,起诉人替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149750元。此前,起诉人曾给被告发送过决算书,决算总额1040074元,并且足额付款,但被告方不断纠集农民工制造社会事件,起诉人迫于无奈又超额支付了150926元。被告1与被告2为夫妻关系,起诉人的阶段款都是支付到被告2的账户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虽然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际上是起诉人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付永平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或开福区法院上诉(上诉应为笔误,可理解为起诉)。该协议管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无效。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