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055号
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武陵山大学生创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EX8E53。
法定代表人:刘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森,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银,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舞水家园2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82867310K。
法定代表人:宋克林。
被告:张叶彬,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张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4元,由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粟多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