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

**虎与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民初1916号之三 原告:**虎,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天润人合(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虎因与被告湖南锦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于2023年3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锦帆公司提出反诉,因其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裁定按撤回反诉处理。因***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的起诉。 原告**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锦帆公司履行《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向***、**虎支付586825元,并以5868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锦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虎与锦帆公司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协议》真实、有效,***系该内部施工承包协议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9月12日,**虎(乙方)与被告锦帆公司(甲方)签订了《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合同明确约定“甲方签订的《中方县龙场学校综合楼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负责,经双方协商如下:1、项目管理费用按照2%收取;2、甲供材合同税费按3%计取,非甲供材合同税费按10%计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所得税按2%计取,不用提供成本发票(或甲方自行处理成本发票),地方税附加按地税规定计取。3、业主方付款至甲方账上后,扣除以上费用后,一次性付款给乙方。”***系《中方县龙场学校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2021年5月18日,**虎向***出具《证明》,证***公司与**虎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中方县龙场学校综合楼附属工程》施工内容,是由***实施,并同意后期资金转入***账户。且事实上***与锦帆公司也按照该证明内容执行,侧面证***公司系认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锦帆公司应当向***、**虎履行付款义务。二、***系《中方县龙场学校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现锦帆公司与业主方已就该项目完成结算,锦帆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向***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虎已完成龙场学校工程项目的部分施工,并***公司处陆续领取款项共计330850元,***于2021年完成该项目的后续施工,并***公司处领取款项共计306939.29元。***完成施工后,已经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总金额为1411819.58元。现业主方已付款至锦帆公司账上,扣除相关税费及前期已经支付的款项后,锦帆公司应当将尚未给付的586825元支付给***、**虎。***系实际施工人,**虎系合同相对方,锦帆公司应当依据双方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锦帆公司支付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中学学生***》、《中方县中方镇牌楼中学教学综合楼》尚欠**虎工程款497929.27元,并以497929.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增加的事实与理由为:**虎承包《中方县中方镇牌楼中学***》、《中方县中方镇牌楼中学教学综合楼》后,与***签订《施工管理委托书》将部分工程施工委托给第三人***,***就其中牌楼中学***又与**签订《中方镇牌楼中学***合伙建房协议》,均已在锦帆公司备案,***及**根据备案才在以上两个项目领取工程款,***、**领取工程款应有**虎的授权或**虎在领据上签字,领取的超过**虎授权的工程款与**虎无关。**虎就该两个工程应收工程款如下:①综合楼3063929.27元(结算审定价)-2619800元(***承包价)=444129.27元;②***1863800元-1490000元(***、**承包价)=373800元,以上合计817929.27元,**虎已***公司领取320000元,锦帆公司尚欠**虎497929.27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虎主张的诉讼请求分别涉及龙场学校工程、牌楼中学***工程、牌楼中学综合楼工程,该三个工程项目系锦帆公司作为承包方分别与发包方中方县龙场学校、中方县牌楼中学签订了三份独立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根据**虎的陈述,锦帆公司在承包龙场学校工程及牌楼中学综合楼工程后,与**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两项工程转给**虎承包,牌楼中学***工程则由双方口头协议转给**虎施工。**虎再将龙场学校工程转给***施工,将牌楼中学综合楼工程转给***施工,将牌楼中学***工程转给***(***与**合伙)施工。可见,**虎主张的工程款,涉及三个不同的工程,根据**虎与锦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业主方付款至甲方账上后,扣除以上费用后,一次性付款给乙方”,证明该内部承包合同包含的龙场学校工程与牌楼中学综合楼工程不涉及一并结算的问题,另一个牌楼中学***工程,锦帆公司与**虎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故三个工程不具备关联性,不具备合并审理的基础,且该三个工程还涉及不同的实际施工人。**虎在一个案件中就三个工程项目提出数个诉讼请求,存在难以厘清各项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的对应关系的问题,且已经造成诉讼延迟。本院据此向**虎释明其应当分别起诉,但**虎仍坚持要求三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综上,**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本院驳回起诉后,**虎可就三个工程的欠款及逾期利息分别提出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虎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虎的案件受理14563元,依法退还给原告**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晓棠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