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000号
原告: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社区二十八组。
经营者:***。
被告: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紫菱东路紫金城金色世纪1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