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申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紫菱东路紫金城金色世纪1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7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书》,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晖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颜 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