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922号
原告:澧县家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紫菱东路紫金城金色世纪1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澧县家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11日,原告澧县家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澧县家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家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由澧县家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