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紫菱东路紫金城金色世纪1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0702民初72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印 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