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81执保41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冷水江博环渣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曾洪亮。
被申请人湖南三创富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曾洪亮。
被申请人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荣。
被申请人***,男,1962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四荣,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博环渣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创富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博环渣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创富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荣银行存款1399.67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1399.67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一份为其申请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博环渣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创富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荣银行存款1399.67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1399.67万元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章露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