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新城社区天伦金三角B栋2430室。
法定代表人:钟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要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海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景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洗马路3号。
法定代表人:瞿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美华,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万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溪城建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万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7.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袁小文
审 判 员 华 雷
审 判 员 邓 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雨晴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