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南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执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周世坤。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南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于2019年8月1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8月20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8月19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12日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7.0079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67.0079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幸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