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湘021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
提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15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2019年11月22日查询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和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12月16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6.5003万元,尚有426.500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海涛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