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6411号
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明日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5936532B。
法定代表人:谢国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65897128。
法定代表人:杨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和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9元,减半收取802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24.50元,由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昆
人民陪审员  单锦林
人民陪审员  敖高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符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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