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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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财保40号
申请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元,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前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磊。
被申请人: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箐。
法定代表人: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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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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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吴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董星
书 记 员 朱 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