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002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湖南中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1栋16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B座1429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波。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