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8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981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湖南中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676071X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用吗升商业广场C1楼。
法定代表人:***。
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中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苏0481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8499.36元,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拨付402561.36元(含裁判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收取本案执行费5938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