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8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长沙佳海工业园****团****。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各项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之前的1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1793.1元错误,请求改判。三能公司执行的是每天12小时工作制,并非标准工时制。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报酬。二、一审判决不认定2017年3月至2020期间26个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事实不清,请求改判。2017年3月1日,三能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约定为月薪35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月休6天,水电补助50元,工龄工资每增加一年加50元,年底双薪。***提交了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交接记录,从2017年3月开始即依照公司考勤制度每天进行了指纹打卡,依照保安主管要求每天做好交接班记录。并且银行流水显示三能公司按照***提交的排班表,次月发放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能公司否认排班表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供打卡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另外,2015年到2017年2月***的上班时间是12小时,有整本值班交接记录本作为证据,该交接本上有主管谢洪军的签字。2019年2月以后,***与三能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和终止劳动合同书,至2020年4月***仍在三能公司的出货单上签字,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能公司认为***于2019年1月辞职,没有提交离职协议和调动协议。一审判决认为***调离了三能公司系认定事实错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三、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的年休假折算天数不足1天不合理。***自2015年入职三能公司,之前公司不提供年休假,后续也未补年休假,***共申请三次年休假,签有申请单,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不对等,工作时间至2020年4月16日止,已超过四年,还有一年的年休假无故没有了。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四、一审判决认定***未举证证明其符合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因此三能公司不需要支付高温补贴,是不合法的。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在室外露天过磅指挥车辆无任何防暑降温措施,可见***已达到领取高温补贴的相关条件。五、一审判决认定三能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为后续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三能公司答辩称:***与三能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号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第一项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于2015年12月入职三能公司,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在2018年12月份合同快要到期之日,经保安队的直接管理者与***面谈关于工作调动事宜,因集团架构调整,经过双方口头沟通,***同意进行人事关系调动,且三能公司已明确告知***的劳动关系将从公司转移出去,不再由三能公司管理,社保缴纳和工资支付均转由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在三能公司工作到2019年1月底(工资是2019年2月份发的)就已经调出,且***对工作异动全部知情,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从***离开三能公司到2020年3月16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已经有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可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仲裁裁决回避了三能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三能公司认为仲裁时效已过,对于***的全部请求应不予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号裁决书;2、判决三能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1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50元;3、判决三能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7年2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019元;4、判决三能公司支付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26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足额部分6175元;5、判决三能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9年四年的高温补贴1800元;6、判决三能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460元;7、判决三能公司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5年12月25日起入职三能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在三能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担任保安;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三能公司处工作。2020年2月1日起,***因工作调动原因调整至案外人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处工作,但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并无变化。***在三能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的工资发放模式系次月发放上月工资。2019年2月份开始,***的工资由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另查明,三能公司原名三新房屋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2日变更为现名称。三能公司与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均系弘坤企业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2020年3月16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号裁决:一、三能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689.66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与三能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且已诉至法院。三能公司诉***劳动争议案件的案号为(2020)湘0105民初3257号。
一审法院认为:一、三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1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认定。劳动者有加班事实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三能公司安排了***在1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三能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13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689.66元(1500÷21.75×13×300%)。因三能公司并无欠薪情况,且三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中包含法定节假日的单倍工资,因此应补发的部分为法定节假日的200%的工资,故三能公司应向***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差额1793.1元。虽然三能公司在另一关联案件中提交了***的工资明细,该工资明细中三能公司分别在2016年2月及2017年1月支付过部分加班费用,但该工资明细未经***认可,故不予认定。二、关于三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26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认定。***提交了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排班表,但该排班表并无三能公司印章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三能公司亦未认可其真实性,故***以此主张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2019年2月1日起,***与三能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主张的2019年2月以后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三、关于三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认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15年12月25日入职,自2016年12月25日开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至2017年2月28日,经折算年休假不足1天,故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四、关于三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6年至2019年的高温补贴的认定。***的岗位属于保安,现***并未举证证明其符合领取高温补贴的相关条件,故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五、关于三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认定。***于2015年12月入职三能公司,双方在当时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793.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三能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3月至2020年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经审查,因2019年2月1日起***与三能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主张2019年2月以后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对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根据***的陈述,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能公司根据***提交的排班表均在次月予以了发放,现***主张未足额发放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至2019年的高温补贴问题。经审查,***在三能公司保安岗位工作,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领取高温补贴的相关条件,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经审查,***于2015年12月入职三能公司,双方在当时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未予支持***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17年2月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韦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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