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9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期间**的各项诉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之前的1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1793.1元错误,请求改判。三能公司执行的是每天12小时工作制,并非标准工时制。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能公司辩称,**与三能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号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第一项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于2015年12月入职三能公司,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在2018年12月份合同快要到期之日,经保安队的直接管理者与**面谈关于工作调动事宜,因集团架构调整,经过双方口头沟通,**同意进行人事关系调动,且三能公司已明确告知**的劳动关系将从公司转移出去,不再由三能公司管理,社保缴纳和工资支付均转由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在三能公司工作到2019年1月底(工资是2019年2月份发的)就已经调出,且**对工作异动全部知情,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从**离开三能公司到2020年3月16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已经有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可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仲裁裁决回避了三能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三能公司认为仲裁时效已过,对于**的全部请求应不予支持。
三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号裁决书裁决的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不予支持加班工资;2、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5年12月25日起入职三能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在三能公司处行政人事部门担任保安;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三能公司处工作。2020年2月1日起,**因工作调动原因调整至案外人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处工作,但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并无变化。**在三能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的工资发放模式系次月发放上月工资。2019年2月份开始,**的工资由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另查明,三能公司原名三新房屋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2日变更为现名称。三能公司与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均系弘坤企业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2020年3月16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号裁决:一、三能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689.66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与三能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且已诉至一审法院。**诉三能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案号为(2020)湘0105民初3020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于2019年2月起在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处工作,三能公司与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均系弘坤企业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结合三能公司的陈述,**从三能公司调动至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并非自身原因,而是因集团架构调整,且在用人单位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未变化,直至2020年4月,**仍在三能公司的出货单上门卫栏处签字,故一审法院认定**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双方间相关的给付义务已在一审法院(2020)湘0105民初3020号案件中处理,本案中不再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三能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与三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20)湘01民终8909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决理由不再赘述,其具体权利义务按(2020)湘01民终8909号民事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韦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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