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5587号之一 原告: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能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保全费592元,共计1243元,由原告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易 智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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