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森冠家具有限公司、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378号
原告:株洲森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彭登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98号湘江公馆2、3栋5层(3栋528号)。
法定代表人:郭群。
原告株洲森冠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森冠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森冠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