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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异4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益超布业,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经营者:尹水安。
被申请人:谭毅刚,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龙卫,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吴爱花,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薪春县。
被申请人:范湘金,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李显财,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申请人:刘利,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蒋晓杰,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邓土云,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曾罗丰,男,199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陈芬,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易尚明,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陈日立,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申请人:陈爱娇,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申请人:郭小红,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李俊青,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徐洪,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王援越,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陈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陈燕,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汤友龙,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
被申请人:凌涛,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谭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许清河,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罗志宇,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卢建国,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申请人:陈健,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罗浩,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吉锌,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株洲必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
被申请人:廖智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申请人:徐立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被申请人:王盖,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申请人:长沙市浩映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被申请人:李俊青,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湘潭市三力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远福。
被申请人:王明安,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贺雷,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张红丽,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合力水洗长,经营者:王尚为,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郑林花,女,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魏均成,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唐仁秋,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美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肖胜强。
被申请人:何伍国,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宋利华,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方科,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袁满玖,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周振杰,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申请人:阮年英,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李书月,女,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申请人:彭香,女,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余军,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廖访华,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崔河海,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申请人:袁雪枚,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申请人:谢卫平,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申请人:滕海,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厂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申请人:姜为付,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柳团中。
被申请人:株洲县凯辉洗涤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株洲县渌口镇。
经营者:陈智凯。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芦淞区。
负责人:陈艳萍。
被申请人:莫要明,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何三国,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宝珍,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株洲市红枝叶服装厂,经营场所:株洲市国家高新区。
经营者:何三国。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何三国、王宝珍、株洲市红枝叶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分配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张 凌
人民陪审员 文 云
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宾 强
书 记 员 彭舒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