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与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931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耀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柳团中。
原告***诉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丹适用简易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协助审理,书记员董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  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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