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332号之一 原告: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295号潇湘名城5栋1**1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98号湘江公馆2、3栋5层(3栋5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5332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8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冻结银行存款2,800,000元。现因原告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184,104.92元,故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超标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降低诉讼标的,致使本案超额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15,895.08元,故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超额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15,895.08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810000173188000XXXX(开户行:长沙银行株洲天元支行)银行账户中1,615,895.08元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