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332号
申请人: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295号潇湘名城5栋1**1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申请人: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98号湘江公馆2、3栋5层(3栋5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轻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