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4969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大道2200号通号岭绣苑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78D6N。 法定代表人:***。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7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1659459.55元(实际冻结28884.3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账号4305********的银行存款1659459.55元(实际冻结43962.78元)。现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1659459.5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账号4305********的银行存款1659459.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