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执异12号 异议人(案外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大道2200号通号岭绣苑1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海谷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0)湘0503执恢2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应支付给**公司的已到质保期限的2号道路项目质保金927354.76元至本院执行案款账户。异议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异议人通号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通号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对执行异议程序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夏月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