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1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304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5日开始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于2021年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共执行到位2333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个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门面,经核实,该门面早年已被转让,不在被执行人***名下。2021年11月1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但有贷款。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长云,因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1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11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23330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铭
书 记 员 刘原驰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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