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97000U,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东侧金霞华庭4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947469546,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无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怀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5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本院2022年3月23日、2022年6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信息等情况;现三峰数控名下的房产均于2022年4月9日被拍卖成交。本院于2022年4月4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2730819.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2730819.2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育君审判员欧阳超
审 判 员 胡   宇   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婧
代理书记员 黄   岳   君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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