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8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儒,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查,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区栗雨工业园52区。
法定代表人:吴增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东侧金霞华庭4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云,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文书、代签文书,参与诉讼,进行反诉、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350元,减半收取18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罗艳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谭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