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8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儒,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查,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区栗雨工业园52区。

法定代表人:吴增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东侧金霞华庭4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云,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文书、代签文书,参与诉讼,进行反诉、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四为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350元,减半收取18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罗艳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谭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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