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青松,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

法定代表人:赵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斌,男。

原告***与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秋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子琴

书记员杨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