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青松,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
法定代表人:赵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斌,男。
原告***与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秋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子琴
书记员杨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